旅客取消行程【旅客于订购产品完成后通知本公司取消者】,将依据【国内个别旅游定型化契约书】第十一条:(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)需收取消费用,其额度如下:
通知于出发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到达者,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十。
通知于出发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内到达者,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二十。
通知于出发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内到达者,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三十。
通知于出发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内到达者,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七十。
通知于出发当日以后到达者,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一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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